1.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三日 制訂
2.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四日 修訂
3.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修訂
4.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九日 修訂
5.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修訂
6.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 修訂
7.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 修訂
8. 中華民國一○○年六月五日 修訂
9. 中華民國一○二年六月二日 修訂
10.中華民國一○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修訂
11.中華民國一○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修訂
12.中華民國一○五年六月十九 日 修訂
13.中華民國一○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修訂
14.中華民國一○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修訂
15.中華民國一○九年四月五日 修訂
16.中華民國一一○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修訂17.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修訂
以上各年度編修制定。
國立空國立空中大學112學年度高雄學習指導中心
譜愛服務社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二章 組織
第三章 會議
第四章 社員
第五章 活動
第六章 經費
第七章 附則
第壹章 總 則
本社為服務社會之團體,秉持「把愛心用行動譜出來」之精神,故名『譜愛服務
社』,簡稱「譜愛社」。
一、宗 旨:
關心社會問題,適時協助弱勢族群。
社員應以本宗旨為依歸,犧牲享受、享受犧牲,發揮聖潔無私的愛心,爭取學
校至高無尚的榮譽,為需要協助的族群、付出奉獻。
二、服務內容包括:
(一) 擴展譜愛社服務的理念。
(二) 急難救助、關懷弱勢族群。
(三) 廣結社會善心人士共同為愛傳承。
(四) 新生選課輔導。
(五) 義賣、講義、便當、二手書、商品。
第貳章 組 織
本社組織採分層授權制,包括:
一、決策機構:
由全體社員組成之社員大會,負責決議本社一切事務,由社長主持,並代行其
職責。
二、執行機構:
(一) 每年由社員大會投票投票遴選社長一人,副社長、行政、總務、財務、
文宣、公關、活動、服務組長各一人由社長派任,輔助組員若干名,由
社員自行依個人興趣參與。(副社長得設二人)。
(二)卸任社長得聘為本社顧問,幹部任期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本社顧
問可擁有選舉投票權。
三、社長之產生及罷免程序
(一) 社長經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卸任後
得聘為本社義務諮詢顧問。
(二) 社長候選人之資格與條件:
各候選人須具備其中一項資格,使得參選。
(1)須為社長與各幹部連署通過推薦之人選。
(2)須入社一年以上且一年中曾參加本社活動三次以上者。
(3)曾任本社幹部一年以上者。
(4) 社長提名採事先登記及投票日現場提名二種,凡本社社員當學期
(任期開始之當學期)有選課繳費之全修生(含空專生)均有被提名
及被選舉權。
(三) 社長就職滿三個月始得提出罷免,並需有三分之ㄧ以上社員連署,提社員大
會臨時會議表決,獲出席人數二分之ㄧ以上同意,罷免案始為成立。
(四) 社長之選舉與罷免,需有社員大會應出席人數二分之ㄧ以上,始能開議。
社長之罷免案,由副社長主持會議。
四、幹部之產生與任期
(一)本社副社長、各組組長及副組長任期一年,由社長聘任之。
(二) 幹部必須三年內有選課。
第參章 會議
幹部會議為不定期召開。
第肆章 社 員
一、寫資料、繳交會費即具社員資格。
二、社員分為榮譽顧問、永久社員與常年社員。
三、社員應享之權利包括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與被選舉權,參與本社舉辦之活
動及其它應享之權利。
四、社員應盡之義務包括遵守本社章程及決議,擔任且盡力於本社所調之職務,吸
收社員和定期繳納常年基金會費等。
第伍章 活 動
一、本社原則每學年不定期舉辦兩次以上之慈善訪問活動,致力社會急難救助,幫
助需要幫助的人,以期將愛心廣被於社會。
本社社長依情況需要召開幹部會議,由大家共同決定贊助其它慈社善團、園遊
會及義賣活動,參與人員屬義務性質,所得捐給本社基金會。
二、由本社主辦之活動非協辦社團,資訊、圖片不得任意使用。
第陸章 經 費
一、本社經費籌集方式如下:
(一) 入社費:凡入社社員應按規定繳交入社費貳佰元整。
(二) 常年社員基金費:每年貳佰元整。
(三) 永久社員基金費:常年社員一次性繳交貳仟元,即成為永久社員。
(四) 榮譽顧問基金費:每年參千元整。
(五) 自由樂捐。
(六) 公共收益及基金會費之利息。本社全部收支均得財務組轉呈正、副社長
批示,並列入基金會帳目記載,於社員大會公佈之。
二、成立【愛心慈善專戶】,其款項來源:
(一) 常年基金中提撥二分之一。
(二) 同學或社會人士自由樂捐。
(三) 義賣等活動之收入。
(四) 該項專款之使用只限定慈善活動之支出,不得移作一般行政支出,如
【愛心慈善專戶】用盡,得由一般行政支應。
第柒章 附 則
一、本社設於國立空中大學高雄指導中心。
二、本社創於七十六年五月三日,每年五月第一個星期日得舉辦慶祝大會。
三、凡社員行為有違反本章程者,得由公關組提請社員大會予以除名,違者本社各
組辦事細則另訂。
四、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社員大會通知決議後公告之。